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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8 生效日期: 2006-02-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6]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通辽市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辽市主城区街路绿化的养护管理,使绿化成果不受损害,保持道路绿地园林景观整洁优美,提高绿化管理水平,完善街路绿化全民管护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城区沿街路各单位、建筑工地、工商业户、居民住户等均属本管理办法范围。

  第三条 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护是沿街各单位、建筑工地、工商业户、居民住户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管护人的责任。

  第四条 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尽职尽责地保护好门前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处、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是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门前绿化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门前绿化承包管护内容
  1、保持行道树树坑和道路分车绿带干净整洁,不准乱泼乱倒污水、污物等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
  2、不准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拴系牲畜、拴绳挂物。
  3、不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不准扒树皮和树下挖坑取土。
  4、绿地内不准种植农作物;不准在树池内外设置烧水、烧烤灶具。
  5、保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丢失、不损坏。

  第七条 各单位、工商业户、居民住户门前应按标准摆放盆花,自建的花坛、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达到花繁叶茂、美化市容的效果。

  第八条 门前绿化管护责任划分
  1、各单位、工商业户、居民住户按照房屋、院落边界线划分管护责任,负责管护各自门前的行道树和分车绿带。
  2、沿街路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对所辖树木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管护责任。

  第九条 门前绿化承包管护措施
  为使门前绿化承包管护达到预期效果,市园林管理处汇同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完成签定门前绿化承包管护责任书。

  第十条 奖励与处罚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鼓励广大市民,对损害园林绿化行为及时举报,把树木或绿化设施的赔偿费作为奖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门前绿化承包管护人因管护不善造成花草树木死亡、损坏、丢失的,应按树木的成本进行赔偿。
  3、对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按照《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严厉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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