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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 1999-11-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9]2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发展步伐
  (一)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各级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决定资产受益办法和支配方式。
  (二)省、市级联社要精减机构,参照政府机构改革压减人员后,所需经费从2000年开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和社办企业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
  (四)农业发展银行对供销社棉花收购资金要保证供应,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许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对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承担的储备棉,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及时给以补贴。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市场形势,凡是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要深化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商品供应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搞好销售和服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对国家下达我省进口化肥配额主要下达给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碘盐批发和零售的监督管理,搞好食盐专营和碘盐供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支持供销社做好专营工作,搞好市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经营和社会稳定。
  (六)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7)19号通知要求,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不得平调、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坚决制止无偿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对已经拆除但尚未补偿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要尽快给予补偿。

  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挂帐亏损
  为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按全国统一部署,要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报省政府研究解决。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临时机构,具体负责清理核查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据实填报亏损挂帐数额和亏损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

  三、规范社员股金,防范股金风险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精神,做好股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原来用“保息分红”办法吸收的股金,用三年时间平稳过渡,新发展社员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制度。要完善和健全股金管理办法,严禁高息揽储、违规运作。少数存在高息揽储且股金退还困难的地方,县联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

  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在当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损害供销合作社利益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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