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63号
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对我区技术防范产品企业收费标准予以审核的函》(宁公函[2002]151号)收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工本费、人员培训费、产品检测费收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我区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收取审查费等费用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79号)批准立项,现就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每证80元(含正、副本、铝合金镜框、申请表)。
2、相关人员培训费,根据每期培训课时、费用支出等情况按期核定标准。
3、产品检验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75号)文件执行。
二、自治区公安厅是以上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书制作、人员培训、检验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