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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 2006-02-2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5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农牧业厅(含乡镇企业局)、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文化厅(含文物局)、卫生厅、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粮食局、统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档案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征收管理局、中部税务稽查分局、西部税务稽查分局、东部税务稽查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含煤炭工业局),内蒙古地震局、气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国家税务局及其稽查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呼和浩特海关。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公路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兽医工作站、草原监督管理所、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渔业船舶检验站、森林公安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公安消防总队、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卫生监督所、纤维检验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邮政局、地震局行政执法监察总队。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交通征费稽查局、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植保植检站、种子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肥料工作站、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家畜改良站、农牧业机械监理站、水政监察总队、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文化稽查队、环境监察总队、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监测站。
  上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本通知下发后,凡此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有关文件一律同时废止。本通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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