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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免、减、缓收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05 生效日期: 1992-11-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长春市免、减、缓收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的免收、减收,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可免收有偿使用费:
  (一)公益项目建设用地。
  (二)市政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三)解困房、解危房项目建设用地。
  (四)中小学校舍项目建设用地。
  (五)残疾人福利事业建设用地。
  免收有偿使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市、县(市、郊区)人民政府主管土地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郊区)长批准。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可减收有偿使用费。
  (一)公益项目的补贴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确定标准减收50-80%。
  (二)市政设施项目的补贴项目用地,按《规定》确定标准减收20-50%。
  (三)解困房、解危房建设项目的补贴项目用地。按《规定》确定标准减收50-80%。
  (四)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确定标准减收20-50%。
  (五)亏损企业、财政补贴单位建设用地,地镇居民自建住宅用地,减收标准由市、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减收有偿使用费超过以上幅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市、县(市、郊区)人民政府主管土地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副县(市郊、区)长批准。


    第五条   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交纳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交付。
  分期交付有偿使用费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分期交付的有偿使用费,按银行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免收、减收有偿使用费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费、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变更登记费。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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