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1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04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审定普通话测试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2]103号)收悉。为推广提高我区普通话水平,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发[2002]425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培训费,现就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的培训由自治区教育厅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和各市县教育部门培训机构共同负责,并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教师培训24课时,收费每人每期50元(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培训12课时,收费为每人每期20元),其他行业自愿委托教育部门培训的可按每课时不超过2.5元收费标准执行。各市、县收取的培训费20%上缴自治区教育厅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二、各培训单位在收费时,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普通话培训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函自2002年7月15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