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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铁路局企业自备车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2 生效日期: 2002-06-1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86号
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兰州铁路局企业自备车收费标准的函》(兰铁货函[2002]20号)收悉。随着自备车不断老化,多数车辆已进入大修阶段,有的已近报废,特别是铁路提速对车辆要求更高,车辆零部件急需更换,大大增加了车辆的维检管理成本。为加强铁路企业自备车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使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装往兰州铁路局管内的货物,维检费、劳务费标准由每吨各收取0.30元调整为每吨各收0.40元。
  对装往哈尔滨、沈阳、北京、呼和浩特、济南、郑州、乌鲁木齐各北方铁路局的货物和装往上海、南昌、广州、柳州、成都、昆明各南方铁路局的货物仍执行原标准,即装往各北方铁路局维检费、劳务费每吨分别收取2.50元和1.00元,各南方铁路局维检费、劳务费每吨分别收取3.50元和1.50元。
  二、对抢险救灾(有地级以上建制部门证明)、国家储备粮油、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军运、局管内运输的零担、集装箱以及因特殊情况经三省(区)政府与路局协商指定运输的货物,仍然免收维检费和劳务费。
  三、维检费主要用于集中统一管理、运用的自备车进行厂、段修和日常维修以及车辆折旧和管理费的支出。劳务费主要用于兰州铁路局干部、职工因管理、运用企业自备车增加的管理费及劳务支出,给予适当的补助。
  四、自备车的产权仍然保持不变、产权单位的铁路运量通过协议,继续给予倾斜。
  五、兰州铁路自备车运输服务部门要继续加强管理,提高自备车使用效率,确保二省(区)的运量进一步增长。
  六、兰州铁路局及所属分局和站段,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日和提高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三省(区)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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