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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5]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整治,确保生产安全
  针对近期的安全生产态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集中50天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全区专项整治时间从2005年12月10日开始,到2006年1月30日结束。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商场、学校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

  二、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今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完成已确定的149处小煤矿的关闭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抓住大企业、消除大隐患,杜绝大事故”的原则,继续跟踪监督瓦斯重点防治地区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逐条落实专家“会诊”意见,按期完成瓦斯治理补套整改工程;认真做好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防走过场,坚决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向停产整顿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措施,确保关闭矿井目标实现,防止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井非法生产。对出现煤矿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组织生产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大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对凡在今年12月底以前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知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已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6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期限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对到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通知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明确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全区实行烟花爆竹企业总量控制,今后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对上述行业存在的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以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重点加以解决。

  四、严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安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春运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各项措施,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对于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认真做好商场、学校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公安消防、教育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治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几起涉及中小学生重特大交通、坍塌等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等,对中小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并认真组织整改。

  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和部署。当前要集中力量抓好50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保证今冬明春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
  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综合治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切实肩负起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对由于工作不到位和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和50天集中专项整治情况分别于2005年12月25日前和2006年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9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32号 2005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0月份以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事故也呈多发势头。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冬季,再加上接近年底,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而忽视安全生产;同时,冬季雪多路滑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等措施的落实
  深入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以瓦斯监控系统联网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为重点,加快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度。今年年底之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集团公司(矿务局)内部瓦斯监控系统联网,瓦斯灾害严重的产煤县必须实现县域联网。要认真做好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防核定工作走过场,坚决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针对冬春季节煤矿井下空气干燥等情况,切实加强瓦斯治理和防尘工作,消除火源、燃烧爆炸源,防止瓦斯煤尘事故发生。
  各产煤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要求,明确责任、任务和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数量目标,并落实到市(地)、县(市)、乡(镇)和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向停产整顿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措施,确保实现矿井关闭目标,防止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井非法生产。对基础条件差、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以及明停暗采、假整顿真生产的煤矿,要依法立即关闭;逾期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一律依法关闭;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对技术改造、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必须坚决整顿或依法关闭,防止借“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
  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处理工作,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要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及其他合法生产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行为。对出现煤矿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组织生产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
  全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为2005年底。对已提出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加强尾矿库安全检查和监控,防止发生溃坝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有关要求,以采矿许可证的清理为切入点,制订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等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部分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生产储存企业存在的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从源头上实行严格监控,防范因雨雪天气、路况变化造成运输过程中的翻车和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将危险货物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05年底,生产企业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营企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等各方面的安全措施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消费旺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一些城市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改变后,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增加的情况,从生产、储存、运输、经销、燃放、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今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及年底前提出申请但到2006年3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积极推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改造,实现规范化、集约化生产,严禁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违规生产。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加强经销资质审核和管理,严禁超量、非法储存、运输和经销。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销和运输活动,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建立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导教育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春运安全各项准备工作,制订科学周密的春运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各项措施,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质量船舶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游船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渡运和超载等引发事故。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飞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六、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冬季风雪天气较多,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底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设施工企业,要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加强对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治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及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细致做好安全和保卫工作。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几起涉及中小学生的重特大交通、坍塌等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等,对中小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并认真组织整改。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加强综合治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国务院,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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