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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6 生效日期: 1999-07-06
发布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28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市长:李俊渠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衡水市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限制粘实心砖的生产、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及与开展此项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同级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土地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限制粘土实心砖生产和鼓励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节土、利废、轻质、高强、保温隔热多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并保护本行政区域粘土实心砖的年生产指标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递减。
  削减粘土实心砖总产量的途径:一、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令其关闭或停产;二、利用年度计划压缩粘土实心砖企业生产指标。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指标制定年度限制取土用地计划,按计划收回和供应土地。


    第六条 严禁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第七条 生产粘土实心砖,必须持有省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粘土实心砖企业取得《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以下简称《生产资质证》)的必备条件为:
  (一)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二) 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 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人员和管理机构;‘无《生产资质证》的企业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对违规企业,由土地、工商、墙改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一)申报。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本辖区粘土实心砖企业进行整顿,填报《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审批表》,经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候车室等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二)审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即通知检验单位安排抽检样品,经检验合格的,按《河北省粘土实心砖企业整顿标准》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企业,统一报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批发证。
  (三)登报公告。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及整顿不合格,未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分期分批在衡水日报上向全市进行公告。
  (四)处理。对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可延期三个月继续进行整顿,复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关闭或转产。


    第十条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保证出厂的产品质量合格。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受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负责粘土实心砖企业整顿的质量监督检测单位,要按照烧结普通砖产品标准,对申报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向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仲裁要求。


    第十二条 《生产资质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实行年检和三年换证制度。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在《生产资质证》副本内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核定本年度生产指标及核实上年度总产量。


    第十三条 持有《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因故关、停、并、转或确定产品淘汰时,原证即告无效,并及时交回发证单位,进行注销登记。《生产资质证》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整顿不合格企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不准销售,就地封存,严禁进入建筑市场。凡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严禁使用不合格企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


    第十五条 粘土实心砖企业应当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距离电厂粉煤灰储灰场二十公里艰内的粘土实心砖企业生产粘土实心砖必须掺加30%以上的粉煤灰。
  在粘土实心砖中掺加粉煤灰及其它废料在30%以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十六条 开发费的缴纳。全市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要按《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按每生产一块砖0.01元的标准,在价内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开发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收取开发费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缩小收费范围,提高、降低收费标准。
  行政执法人员进企业进行整顿验收和收缴开发费,证件及手续必须齐全。包括物价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个人《行政执法证》及《上岗证》、物价部门核发的《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及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委托书〉。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收费票据”。如发现对上述所列各项有一项不符,企业可不予接待。


    第十八条 按《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开发费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收取。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所收取的开发费,应于十五日内分别按照10%、60%和30%的比例上缴省、返还县(市)留在本市,并专项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土地的开发、复垦。


    第二十条 收取的开发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拒缴、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 开发费的使用范围:
  (一) 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和技术开发;
  (二) 粘土实心砖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建设;
  (三)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宣传、信息交流、培训和奖励;
  (四) 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经费;
  (五) 土地的开发、复垦。


    第二十二条 开发费的70%按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范围使用;30%按照前条第(五)项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总额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 十八条不依法行政的单位,市建材局、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收回所有证件,在衡水日报上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得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建筑材料工业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表及里市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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