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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05-03 生效日期: 1964-05-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64)法研字第38号、(64)公发字第28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办研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 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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