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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4 生效日期: 2001-08-14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进一步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昆明市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原则及范围
  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国库集中统一收付奠定基础。
  试行会计集中核算,要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工作。
  会计集中核算的范围是: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单位及财政预算内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对象及基本形式
  会计集中核算的对象: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包括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拨款;其它应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的收入等财政性资金。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形式是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对进入“中心”的单位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三、会计核算中心的运作方式
  (一)保持原单位的“三个不变”,即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单位编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给各单位,同时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单位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各项收支仍由各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核算中心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不再设立单独的会计岗位,并撤销原单位银行账户。由原单位分散办理的会计事项及日常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交会计核算中心承担和办理。各单位确定专(兼)职报账员,配合“中心”做好会计核算工作。银行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柜,代理“中心”的出纳业务。
  (三)财政性拨款(含预算外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年度预算及其拨款申请,按执行进度通知国库或财政专户,将款项直接划拨到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的统一账户;上级部门的专款,由上级部门通过本级财政将款项直接下拨到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的统一账户;其他收入由各单位直接上交会计核算中心。
  (四)进入“中心”的单位向所属单位转拨经费时,应开具预算拨款凭证,由会计核算中心按规定办理转拨或支用;各单位转拨专款时,应根据分期用款计划,开具预算拨款凭证,由会计核算中心按规定用途办理转拨或支用;正常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核批准后,直接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根据各单位业务量的大小,由会计核算中心核定不同的“定额备用金”给单位周转使用。工资、政府采购支出、住房公积金、养老、医疗保险等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有关会计制度,认真做好所管理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各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向各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协助各单位编好预算、做好财务分析考核工作。
  (五)依法监督各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六)负责对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和各单位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为进入“中心”的单位提供优质的会计服务。

  五、进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的职责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根据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申请财政性拨款。
  (三)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支持会计核算中心依法履行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六)撤销单位原有的银行账户,确需保留的特殊账户,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结余资金划转到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并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或审计工作。单位的债权债务不变,仍由各单位负责清收和偿还。

  六、会计核算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一)机构设置。会计核算中心是财政部门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机构编制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合理设置,由财政部门报同级编委审批。
  (二)人员选调。会计核算中心人员从财政部门、试点单位和国家机关公务员中选派,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人员编制。选调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报名、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确定人选、办理调动”的程序进行。选调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大专以上财会专业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能熟练操作会计电算业务,并且具有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选调的具体工作,由同级人事、编办、财政部门拟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三)人事管理。会计核算中心选调的会计人员统归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会计核算中心要制定聘用、考核、培训、轮岗、回避、报告等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培训上岗和承诺服务。
  (四)工资福利待遇。凡选调到会计核算中心的人员,其工资、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纪律约束。会计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纪律约束;制定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专(兼)职报账员管理办法、工作人员考勤办法、考核奖惩办法及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定期对中心会计人员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及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知识更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取消其会计执业资格。

  七、组织领导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深化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会计集中核算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计集中核算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和进入“中心”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进入“中心”的单位拒不撤销原银行账户或明撤暗不撤、搞“体外循环”的,要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对此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工作。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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