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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3 生效日期: 2001-08-03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昆明市中心城市的教育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云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力量办学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力量办学是改善教育投资结构、发展教育产业、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事业,重点支持鼓励举办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幼儿教育及各种非义务阶段的教育。

  二、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分级办学,分工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促使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协调发展。

  三、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昆明地区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依法独资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可以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等办学形式,可以与国外、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联合办学,鼓励支持省外、国外企事业、教育机构到我市投资办学。可与在我市的省、市属高等院校合作试办高等职业教育和社区学院。凡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种教育形式都可以大胆的探索和尝试。

  四、社会力量办学允许以多种形式依法筹集办学资金,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或个人的捐助,其捐助款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自有房产及其它资产可作为贷款抵押。
  企业投资办学,其投资费用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五、受理审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各项报告、申请的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在接到资料齐全的申办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结。

  六、学校自批准和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学校有权自主选择内部领导管理模式,确定办学方案,制定办学计划,自主设岗,自主聘任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可根据办学成本的高低,办学条件的不同,自主提出收费标准,经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社会力量办学学历教育生源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统一管理,分类指导。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非义务教育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规模内,放开招生计划的限制,对具备报考资格的学生,学校可按考生志愿自主优先录取。对经省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中等专业学历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省、市招办规定的录取程序,可进入招办录取学生。
  社会力量举办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学历教育,学生在修完课程经学校或参加国家组织的考核合格后,学校可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书;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学生结业后,如所学专业与国家颁布的职业技术等级标准对口,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职业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还可参加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等级考试。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产,对社会力量办学予以扶持,充分发挥国有教育资产的社会效益。社会力量办学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农村社会力量办学用地,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收土地管理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发费;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用地,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免收不可预见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发费。新建学生公寓,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收校舍配套费和国有资产占用费。

  九、凡给予公办学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一视同仁。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在基本建设减免配套费、规费和车辆管理、用电、用水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国家承认其学生学历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经审批机关批准举办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大学、大专、中专自学考试辅导班和中小学学历教育期间的补习班,暂免征营业税,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应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十、各县(市)区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要求,在各自负责管理的范围内,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业务指导、教研活动及教师管理。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招聘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或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任教的,由学校所在地或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代办落户手续。聘请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和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和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兼职、兼课。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工作的专职人员,其工龄连续计算;公办学校教师调入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其教龄连续计算。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教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十一、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昆明地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证认定时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并可根据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组织教师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十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考试、暂住人口管理、交通、就业、异地就读同类学历教育、户口迁移及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平等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学生转入、升入公办学校,公办学校学生升入、转入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按教育部门规定办理。
  非义务教育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招办进行管理,按招办录取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经国家计划批准,面向社会招收的学生,必须报审批机关认可,再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公办学校学生可转入、升入民办学校。
  铁路、民航、公路等交通部门在学生购票享受优惠政策方面,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学生应一视同仁。凭国家批准学校的学生证购票。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毕业生、结业生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在进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或劳动市场进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时,劳动、人事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为他们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教育、公安部门应按云南省教育厅、公安厅、粮食局联发《关于准予民办学校计划内新生办理转移户口粮食关系的通知》文件精神,为经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录取的学生办理户口关系迁移和粮食关系。

  十三、各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所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管理,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政策支持,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督导制度、等级评估及表彰奖励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非义务学历教育阶段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可以依照国家和云南省颁布的公办学校评估标准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评定等级。其在校学生可视情况参加省、市两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依照省级、市级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评估标准评定等级。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省级、市级、区级文明单位和省、市、区文明学校的创建工作。各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全市性的学生文体活动中应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积极参与,把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的德育教育纳入全市德育教育的规划。每年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的先进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宣传,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四、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党团组织、工会妇联组织的建立,按党章和有关组织的规定,应在办学所在地党委、团委、工会、妇联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十五、各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实施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管理中,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社会其他组织也不得向社会力量办学乱摊派、乱收费。

  十六、各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办学、超越许可证范围办学、乱发证书、乱收费、不依法纳税、教学管理差、质量低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整治力度,保护依法办学者的办学权益和受教育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积极健康发展。

  十七、市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各自审批权限,制定具体的审批管理办法。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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