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药品价格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2]56号
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局,区内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我区自2000年底取消了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停止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药品价格登记专用章”相应作废。根据目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药品价格业务专用章”,专门用于对政府定价药品中国家计委、自治区物价局定价通知未列的剂型规格品的核价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