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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0 生效日期: 2005-11-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法监字[2005]368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文件精神,我区各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相继开展了专项行动工作。通过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努力,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一批无证行医的“黑诊所”被依法取缔,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受到查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有了一定的好转,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得到规范。但是通过前一阶段的专项行动,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在案件的查处中,处罚的力度不够,一些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没有进行责任追究。2005年10月25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前一阶段工作,研究总结非法行医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解决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工作中要克服倦怠思想和厌战情绪,深入持久的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完成好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

  二、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的重点,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按照《意见》中的要求,对在专项行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损失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由国家任命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三、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工作,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要认真做好登记受理、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核实的案件,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能够反馈给投诉举报人的,要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要做到件件有回音、有着落,决不允许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不依法查处的行为。

  四、继续做好信息的上报工作。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大部份盟市都能按照卫生厅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特别是乌海、通辽、赤峰、呼和浩特等地这项工作做的较好,但也有少数盟市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告工作,按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相关信息。

附件: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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