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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7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 2005-11-0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5]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切实解决当前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巩固勘界成果、维护地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排除各种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确保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稳定。各级政府要把界线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时下拨界线管理经费,为开展界线管理工作提供保障。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界线进行定期检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组织的界线联合检查,主动化解矛盾,消除争议。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稳定。

  二、坚持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稳定、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界线管理工作的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争取做到界线管理的每项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制可守。界线毗邻的双方政府,要共同协商制定界线管理和界桩维护、界桩标志物保护的办法。切实加强对界桩、界线标志物以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的管护、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确定跨界资源的权属范围,妥善处理跨界资源管理问题,避免因跨界资源经营引发边界纠纷。

  三、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通知》精神,使干部群众认识到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增强大局意识与和谐意识,自觉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权威性、严肃性,自觉维护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2005年11月7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1995-2002年,国务院组织勘定了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基本上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的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界轨道。但是,目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顺利发展。为此,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消除界线纠纷隐患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稳定。要按照《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要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和事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毗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要及时妥善解决。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对在国家土地详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他资源,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有关各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水事纠纷。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引发纠纷。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
  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界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制定界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民政部负责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承担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合调研,及时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科技部门要对勘界成果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界线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监察机关要对执行界线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财政部门要把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开展界线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测绘部门要加强界线测绘的管理,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的协调处理机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界线纠纷事件。发生纠纷时,争议双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并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办公,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争议各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界线毗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加深理解,促进协作,增强团结。毗邻各方有关对口部门要对各自掌握的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的经验及问题等,及时进行交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各类纠纷苗头。对发现的界线纠纷要高度重视,通过共同协商,制订工作方案和调解处置措施,落实责任,及时处置。界线附近地区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体系,通过组建治安联防队伍、召开治安联防工作会议、案件通报协查和联合打击跨界犯罪、收缴非法枪支等方式,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建立政府为主导、吸收当地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社会治安协调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一要宣传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勘界成果来之不易,增强大局意识。二要宣传界线管理工作和有关政策法规,使干部群众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遵守划定的界线。三要宣传界线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促进界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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