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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0 生效日期: 2002-01-1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2]4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决定》中的重点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二、制定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和贫困山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补助的办法,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对各地教师工资发放的审计检查,实行举报制度,杜绝挤占挪用教师工资资金的现象。由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负责。

  三、制定全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按不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市、县(区),要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未实行税费改革的市、县(区)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川区2%、山区1.5%的标准按时足额征收,确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由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五、认真组织实施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加快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计委,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认真组织实施“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每年筹措1000万元,用5年时间,建成百所示范性回民中小学。由自治区教育厅、民委、计委、财政厅负责。

  七、制定有关向贫困山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认真做好经济适用型教材的选用和推广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局负责。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解决吊庄点学校办学条件的问题。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九、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和项目;山区8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书本费实行“一费制”。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

  十、完善基础教育的发展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制定非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负责。

  十一、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积极做好“五三”学制向“六三”学制的过渡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采取措施,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加快优质高中学校建设,逐步解决高中教育“瓶颈’制约问题。实施5所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完成银川一中的迁建和新建工作。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固原地区、银川、石嘴山、吴忠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制定自治区关于贯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实施办法,完善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十四、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和远程教育扶贫工程。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十五、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各市县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建设。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十六、实施中小学课堂教学质量工程,抓好国家和自治区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和实施新课程方案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高考“3+2”科目设置改革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十七、进一步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十八、根据国家教师编制标准,制定我区中小学教师编制实施办法,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由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负责。

  十九、制定全区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逐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改革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完善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二十、拟定《义务教育投入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基础教育的地方法规,建立推进素质教育的地方法规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各项教育法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十一、组织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教育强乡活动。开展对基础教育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和完善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体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素质教育水平进行督导评估。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20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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