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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昆明市机动车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2 生效日期: 2001-05-22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云南财政厅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423号
昆明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定昆明市机动车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昆价费[2001]23号)收悉。根据《昆明市机动车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昆明市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维护昆明市机动车营运行业的治安稳定,昆明市公安局申请收取的《昆明市机动车营运从业人员治安合格证》及标识工本费、出租车从业人员治安培训费已经省财政厅、省计委云财综[2001]33号文件批准收费立项。经研究,现将《昆明市机动车营运从业人员治安合格证》及标识工本费、出租车从业人员治安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昆明市机动车营运从业人员治安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含治安合格证、治安合格证检审证);标识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车16元(含动物识别标识前、中、后三张,禁告标识,治安审验标识);出租车从业人员治安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含教师酬金、教学设施、场地租金、教材等一切费用)。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昆明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昆明市财政局预算外专户,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收缴分离办法。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市财政按规定核拨用于昆明市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和培训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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