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函(2001)109号
省工商局: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中:“经批准保留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IC卡收费,要严格按照空白卡工本费加发行费核定收费标准;其他各项投资(包括建设和管理费用等)不得通过收费解决”的规定,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按照省政府云政办发(1998)71号文件规定,决定降低工商企业监管卡(IC卡)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工商企业监管卡(IC卡)收费标准为每卡25元,此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收费标准不变。
二、工商企业监管卡(IC卡)的发行服务对象是全省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发卡应坚持工商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发行。
三、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地工商部门收费前,须持省工商局批准该地区开展企业监管卡(IC卡)推广工作的有关文件依据,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云价函字(1998)4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