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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小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通(20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切实做好我市粮食收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部份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今年小春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三项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部份粮食品种退出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后,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三项政策”,合理确定收购价格。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保本微利、顺价销售的原则,随行就市,积极组织敞开收购;对优质品种,要做到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对农民要求出售的粮食,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拒收、限收、停收,不允许出现农民卖粮难的问题。退出合同定购价的粮食品种,确需调减国家定购任务的,由县(市)区粮食部门报市粮食局审查、汇总后经市政府同意,上报省政府备案。如省政府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小麦、玉米退出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后,农业税(公粮)的征收采取征实或折征现金,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征收实物的县(市)区,粮食购销企业按当年实际收购价与地税部门结算,地税部门给予粮食购销企业3%的公粮征收代理费。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收购资金足额到位
  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和储备小麦、玉米所需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小麦、玉米品种的收购、销售、储备,大力支持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三、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计划委员会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市粮购(2001)8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入市收购企业的审批制度.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必须经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才可直接到农村收购,未经批准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到农村收购粮食。县(市)区要加大对粮食市场管理的力度,强化市场巡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严厉打击个体私商粮贩非法收购、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售粮
  粮食购销企业要不断改善服务,及早做好人员、仓容、器材、资金的准备工作,针对部份粮食品种退出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改变坐等收购的老办法,采取多点临时收购、上门收购、预约收购、集市收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尽量方便农民售粮。

  五、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
  粮食收购工作是实行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逐级落实。计划、工商、物价、地税、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中的有关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把小春粮食入库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小春粮食收购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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