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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异地扶贫移民开发试点项目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1-12-17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124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异地扶贫移民开发试点项目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12月17日
  

关于实施国家异地扶贫移民开发试点项目的意见
  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确定,对目前西部地区极少数居住在生存条件极端恶劣、自然资源贫乏地区的特困人口,要采取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的扶贫政策。为贯彻落实《宁夏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和措施,从根本上稳定解决宁夏南部山区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推动全区经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国家异地扶贫移民试点项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异地移民扶贫开发试点的重要意义
  1983年以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的异地扶贫移民开发建设,累计建设移民吊庄基地24处,开发配套水浇地56万亩,安置宁夏南部山区贫困人口35万人,并稳定地解决了温饱。目前,全区还有30多万贫困人口居住在土石山区、高寒山区和严重缺水的干旱地区,生存条件严酷,资源匮乏,交通闭塞,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超载。实施异地移民扶贫开发试点项目,转移部分人口,缓解人地矛盾,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是帮助他们彻底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对全面完成扶贫开发任务,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异地扶贫开发试点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异地移民扶贫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异地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积极稳妥地转移安置贫困人口,加强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产业开发和项目带动战略,有效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项目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开展异地扶贫开发试点工作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迁出方与迁入方的关系。既要加强迁出地和迁入地各级政府部门的紧密合作,又要协调好迁移人口与迁入地群众之间的利益,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二是处理好自愿迁移与组织领导的关系。在坚持农民自愿迁移原则的基础上,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是处理好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的关系、既要多渠道增加异地扶贫开发的投入,又要教育搬迁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克服“等、要、靠”思想,引导他们依靠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建设家园。
  四是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与建设支柱产业的关系。既要帮助迁移人口尽快解决温饱,又要积极引导他们走产业开发的路子。
  五是处理好扶贫移民开发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迁出区和迁入区都要制定生态建设方案,及时封育,人退林进。
  (二)异地扶贫开发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
  一是与重大扶贫措施相结合,特别要与人畜饮水、农村“五通”、教育扶贫工程相结合。
  二是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帮助移民进行规模化的产业开发,努力创造条件,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三是与培育区域支柱产业相结合、积极引导移民参与当地资源开发和农业开发建设,使异地扶贫开发真正成为开发式的扶贫。
  四是与积极发展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搞好小城镇规划,移民人口适当集中。

  三、实施异地移民扶贫开发试点的范围和任务
  移民任务:计划用5年时间(2001-2005),异地安置移民5万人。
  搬迁对象:异地扶贫移民开发项目主要考虑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区和水库淹没区,重点安排生态性移民。
  安置地区:2001年第一批移民安置地区为盐池县城西滩灌区、彭阳县长城塬灌区、长山头农场和红寺堡新圈灌区。规划在陶乐红墩子、中卫南山台引黄灌区和农垦长山头农场开发土地20万亩;将引黄灌区土地集中连片、面积较大、水土条件较好的闲置土地,鼓励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进行移民开发;川区内原有人口居住比较分散、人均耕地面积较多且有零星荒地的地区,可采取插花安置。

  四、实施异地扶贫移民开发的政策措施
  (一)自治区确定纳人异地扶贫开发的土地、国有荒山荒地,应无偿划拨用于扶贫开发;集体土地,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可考虑安排投资项目。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安置区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应统一规划。移民建房应减免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迁出地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属于生态性移民,土地要全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属于一般性移民,土地可以调整承包。
  (二)参与异地扶贫开发的农户和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异地搬迁的农户从有收入的一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从事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经营的农户和企业,从有收入的一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7年;接收统一安排的异地扶贫对象占职工总数一半以上的企业,在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迁入农户有永久性居住权,当地派出所予以办理迁移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换证手续。接收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迁移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
  (四)迁出地要选派一定数量和较高素质的县、乡干部和教师、医务人员到项目区工作,其行政事业编制在机构改革时要统筹考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工资和事业费按比例划转。
  (五)按照国家的要求,我区扶贫移民试点项目投资标准原则上按人均3500-4000元安排,其中水、电、路、文、教、卫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为人均2500-3000元,移民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1000元。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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