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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旗县医院和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31 生效日期: 2005-10-3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规财字[2005]357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5]46号)文件精神,国家安排我区旗县医院急诊、检验、传染科设备采购资金2593万元,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采购资金1600万元,自治区和盟市配套1200万元,总计5393万元,用于旗县医院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设备装备。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装备的设备由自治区统一采购。目前,设备采购工作已结束。现将两个项目的设备采购装备情况和验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备采购及交货情况
  旗县医院急诊、检验、传染科的设备是按照国家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基层设备需求调查情况确定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装备的项目单位、品种、数量是各盟市按照自治区下达计划确定的,具体情况见附表。按照设备采购合同要求,采购的设备年底前全部到位。旗县医院的设备,将按照各盟市卫生局上报的旗县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设备收货地址,由供货厂商直接发往各旗县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设备,除X光机由供货厂商直接发往各卫生院安装外,其他设备由供货厂商发往各盟市卫生局,由盟市卫生局统一接收后,再分发到各项目单位;救护车由项目单位到指定地点接车(接车事宜另行通知)。为便于项目单位合理操作、使用设备,部分设备将由供货厂商负责组织集中培训,具体培训事宜由供货厂商与盟市卫生局协商。

  二、项目单位信息表填报要求
  为提前办理救护车有关手续,凡分配救护车的卫生院,都要填报“分配救护车项目单位信息表”。各盟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信息表”的统一填报工作。请按照“信息表”要求,将本地区有关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盖章后,于10月30日前,传真到自治区卫生厅(传真号:0471-6925062)。

  三、设备验收管理工作要求
  1.各盟市卫生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各项目单位的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协调供货厂商和项目单位,认真做好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盟市卫生局代收的设备,在收到设备后,要按照《旗县医院和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装备表》(附后),及时将设备分发到各项目单位,不得截留设备和改变项目单位,确保设备如数如实按时到位,适当时候卫生厅组织检查组对设备到位、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2.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设备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凡是对房屋等外部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如:X线机、生物安全柜等),项目单位应提前与供货厂商联系,主动做好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接到取货通知后要及时取货,认真检查外包装完好情况,并及时组织设备验收工作,认真核准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与分配文件相符、检查随机资料和设备配件是否齐全、开机试验工作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与供货厂商联系解决。凡由供货厂商负责现场安装培训的,要及时与供货厂商联系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等事宜,按要求进行验货。设备接收、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要按照供货厂商要求及时办理收货、验货手续;要按照“设备采购情况表”中的设备价格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产入帐登记等有关手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要保证装备的设备、车辆用于业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为保证卫生厅能及时了解设备到位、验收情况,按时办理货款支付等手续。各项目单位在每种设备验收工作结束后,都要按照“设备车辆验收单”(附后)的要求,填写设备验收情况,并及时将“验收单”(签字盖章后)传真到自治区卫生厅(传真号:0471-6925062)。
  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按时填报“信息表”,通知项目单位做好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组织督促项目单位积极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发挥项目投资建设效益。
  自治区卫生厅联系人:杨广泽、刘之涵,电话:0471-6293396、6293430。

附件:1.旗县医院和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采购信息表(略)
   2.旗县医院和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装备表(略)
   3.救护车项目单位信息表(略)
   4.设备车辆验收单(略)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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