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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10-11 生效日期: 1963-10-1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公安部“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犯人不服法院的刑事判决,要求上诉,但自己不能书写上诉状,应由谁代为书写的问题,我们意见,法院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根据他的要求代为书写。如果犯人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要求上诉,但自己不能书写上诉状,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代为书写,较为方便,过去不少地方习惯上也是这样做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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