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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在市内养犬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08 生效日期: 1991-04-08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几年来,市政府已多次发出通告,明令禁止在市内养犬。但是,由于一些市民法制观念淡薄,目前市内养犬风又有回升,严重地影响城市卫生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为实施我市依法治市的部署,整顿卫生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市政府重申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政府规定的畜禽禁养区域内,除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养犬。对未经批准养犬的,要在四月二十日前,将犬自行捕杀,处理完毕。
  二、由长春市城市管理委员负责组织、检查禁犬工作。采取单位包职工,街道包居民的办法开展宣传教育,对逾期不捕杀的活犬,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抽调部分城管、卫生、畜牧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街道捕犬队,在公安派出所的配合下,强行捕杀,并对养犬的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个人养犬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无理阻挠禁犬工作,辱骂、欧打禁犬工作人员,妨碍其执行正常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坚决取缔犬市,严禁各种活犬交易。对违反者除捕杀活犬外,并对参加交易的犬主处以三百元罚款。
  五、禁犬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安局、畜牧局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坚持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坚决禁止在禁养区域内养犬,对违反本通告继续养犬者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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