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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改革我省旅店业价格管理形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4-09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287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对旅店业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我省旅店业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促进宾馆、饭店和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及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世博会拉动下,各地相继建成许多宾馆、饭店,旅客住宿的供求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旅店业价格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放开价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将旅游业建成我省新的支柱产业的要求,为适应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旅店业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改革我省旅店业价格管理形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我省旅店业价格管理形式,由现行对旅店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房费由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价格。

  二、旅店业价格放开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不得干预经营者的依法定价行为。为加强对放开后的旅店业价格的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旅店业价格实行调价备案制,定期了解掌握当地旅店业成本费用及利润水平等情况。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要加强对旅店业明码标价的管理及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价格欺诈、扰乱正常价格秩序和非法干预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力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帮助经营者学习和了解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自身价格行为的规范,自觉实行明码标价;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完善企业成本、价格台帐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文件,应报省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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