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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对昆明市机动车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4-09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财综(2001)33号
昆明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昆明市机动车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收费立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昆明市机动车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加强昆明市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维护昆明市机动车营运行业的治安稳定,同意收取《昆明市机动车营运从业人员治安合格证》及标识工本费、出租车从业人员治安培训费。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昆明市机动车营运行业的治安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到昆明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昆明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缴分离、委托银行代收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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