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231号
云南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根据省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云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云政发[2000]95号)的要求,现将你单位执收的“价格成本服务收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就其服务价格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本着服务于价格改革、价格宏观调控管理、经济发展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精神,坚持自愿、有偿、合理取费的原则,做好服务工作。
二、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开展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其收入只能用于弥补成本调查业务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奖励和福利开支。
三、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及价格:
1、工农业产品成本审核费,按每品种/次年成本额的0.1--0.5%收取费用;
2、培训成本调查人员,按每课时每人不超过2元,每日不超过8课时收取费用。其费用包括教材、教师酬金,教室租用、出题考试、制卷、评卷、证书等培训考试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培训费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
产品成本分析测算与价格决策参考、市场调查、各类物资成本评估、工农业产品价格成本咨询、帮助企业建立价格成本管理制度、提供工农业产品成本资料、年度价格成本资料发行费、担任常年成本顾问及其它委托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单位根据实际服务成本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服务费用。
四、各级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云价费发(1996)3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