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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选拔评审收费暂行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3 生效日期: 2001-09-0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68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选拔评审收费的函》(宁人函[2001]28号)收悉。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开展200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68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选拔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函[2001]100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收取高层次人才队伍选拔评审费,现就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队伍选拔评审费为每人每次暂定为260元,实行两年。

  二、高层次人才队伍选拔评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前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队伍选拔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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