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194号
引进外资项目前期工作服务部:
根据省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云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云政发[2000]95号)的要求,现将你单位执收的“引进外资项目前期工作服务费”和“咨询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就其服务价格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价格:
(一)项目前期工作服务费,根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难易程度,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服务费控制在投资总额的0.2%以内协商收取;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投资总额的0.3%以内协商收取。
(二)咨询代理服务费,包括咨询,代理编制合同、章程,代办外资企业的工商、海关、税务有关审批事项等一条龙服务收费,应控制在1.5万元以内协商收取。
二、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省计委办理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亮证收费,依法经营;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价经发(1997)20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