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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6 生效日期: 1998-12-2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工作法制化进程,用法律保障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大目标的实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我们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为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目前党的农村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很好落实,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基础设施薄弱。贯彻落实《决定》,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要从各个方面做大量的艰苦工作,而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则是实现《决定》提出的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是稳定和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迫切需要;是依法保障农业投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是推进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维护农村稳定的可靠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应当提高对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程,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工作。

  二、加强农业和农村立法,为贯彻落实《决定》捉供法律保障。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搞好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省人大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市、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决定》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农业和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着眼于稳定和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科教兴农,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保障农村稳定,本着急需先立的原则,调整和充实立法规划,明确立法重点,进一步加快农业和农村立法步伐,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立法的重点:一是抓紧制定土地承包管理条例,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得到落实;二是修订和完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三是制定《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更好地依法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积极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使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四是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加强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行为,使集体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五是修订和完善土地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六是抓紧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依法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同时对那些不符合《决定》精神、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立法工作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广泛听取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要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法规质量。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障农业和农村法律法规的实施。各级政府及各执法部门,要切实行使行政执法职能,认真贯彻实施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农。要以严格执法为重点,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强化执法责任,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切实把农业和农村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为依法保障《决定》贯彻落实,当前农业和农村执法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和我省《农业投资条例》,依法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和投入,努力做到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进一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二是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农科教结合,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完善,大力推广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加快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三是认真贯彻实施《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四是认真贯彻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法规,严格把农民承担的“三提五统”费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比例之内,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五是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现村民自治;六是依法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农村稳定。

  四、强化农业和农村执法监督,努力增强监督实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农业和农村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完善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把执法主体单位作为监督的主要对象,通过听取和审议执法情况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执法评议等方式,监督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土地承包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实施科教兴农、增加农业投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地等农业资源,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每年要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1999年要以《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重点,对完善土地承包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综合执法检查活动。要把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执法监督效果。

  五、深入开展农业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法规划,把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以农村广大干部群众为重点,以《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并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讲座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对农民的普法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保障农民群众既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知法、守法,依法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应尽的义务。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学法、用法、执法、守法。农村基层干部在认真学习和正确执行党的农村政策的同时,要切实增强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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