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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邮电管理局、省计委关于贯彻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电信资费结构调整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 2001-02-05
发布部门: 云南省邮电管理局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邮电局联发(2001)第011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
  中国电信集团云南省电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昆明铁路局: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省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调整办法
  (一)固定本地网电话基本月租费
  我省住宅电话分两个级次。即:昆明四区(指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和官渡区)每月每户25元,其他地州市县(区)及农村每月每户15元(农村电话每月每户现行实际标准高于15元的,降为15元;低于15元的,按现行标准执行;现在或今后建成电话村的,继续执行每月每户12元标准)。
  办公电话分两个级次。即:昆明四区每月每户30元,其他地区每月每户25元。
  (二)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
  首次3分钟资费标准为0.20元;以后每分钟为0.10元。
  (三)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
  按照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6)688号)的规定,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中准价为每分钟0.40元,在此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5%。鉴于我省现行标准为每分钟0.50元,已达到上浮最高幅度,今后具体下浮的价格,在规定幅度内由电信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省邮电管理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二、电信资费调整的执行时间
  (一)鉴于我省公用电话涉及多家制造厂家,资费调整的硬件和软件修改复杂,因此,公用电话业务资费调整的执行时间按规定可延长一段时间,但最迟不超过2001年6月1日零时前执行。公用电话业务资费调整标准由省邮电管理局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除公用电话业务资费以外的电信资费的调整自2001年2月2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

  三、电信资费调整实施有关问题
  (一)相关专用电信网单位和用户交换机单位的资费调整工作,由中国电信集团云南省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次电信资费的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各电信运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确保各项调整工作按时完成,并确保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电信服务。在资费调整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须及时向省邮电管理局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三)执行新资费当日,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在营业场所张贴调价通告,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各电信运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资费调整的有关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涨价、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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