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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制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14号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项目收取工本费标准的报告》(宁通管[2001]20号)收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项目的批复》(宁财综发[2001]246号)批准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制作成本提高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每证60元。
  2、电信终端设备准销证每证30元。
  3、移动电话维修许可证每证30元。
  4、通信工程设计资质证每证50元。
  5、通信工程施工资质证每证50元。
  6、通信工程监理公司资质证每证50元。
  7、电信服务质量公告费按照公告费用成本由被公告方均摊,另加收10%服务费。
  8、电信终端产品进网标志检测费每部10元,采取自愿委托的方式,由委托方支付,不得强制检测。
  二、在收取以上项目工本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专项用于证照印制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你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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