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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5]27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全区大部分行政机关已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认真清理,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还未开展清理工作,严重影响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圆满完成,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并将结果于2005年9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清理、核实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受委托组织,下同)依法确认其资格,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核实的结果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同时要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登记事宜,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四、几点要求
  (一)今后,凡需设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登记手续。不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不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和公告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组织,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法追究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有效期5年,于每年12月进行年审。在有效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证》所列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2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公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部署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除证件工本费和公告费外,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不得向行政执法机构收取其他费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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