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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净化大中院校、中小学周边环境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2 生效日期: 2005-09-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5]76号

为规范我市文化、服务、娱乐、治安秩序,净化我市大中院校、中小学周边环境,深化大中院校、中小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大中院校、中小学周边歌厅、酒吧、茶吧、网吧、录像放映厅和旅店(招待所)务必于2005年9月22日前依照上述规定自行清理整顿;逾期不清理整顿者,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大中院校、中小学周边歌厅、酒吧、茶吧、网吧、录像放映厅和旅店(招待所)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一)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非法经营的上述场所,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各自权限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器材设备,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硬件设施、消防安全、经营人员等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述场所,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吊销其前置许可手续,然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放映宣扬反动、淫秽、迷信、暴力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的录像放映厅,公安、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吊销其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对以上述场所为名或者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吸毒贩毒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上述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违反规定的,对经营者要从重予以处罚。

 

  三、公安、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本着“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把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对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司法、城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大中院校、中小学周边歌厅、酒吧、茶吧、录像放映厅和旅店(招待所)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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