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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 2001-02-2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1]1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现有骨干人才的培养、稳定、使用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创新潜力,为宁夏各项建设事业做出新的贡献,特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鼓励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学历人才。支持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攻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层次学历。对于通过自费、委托培养等形式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本人愿意在宁工作8年以上的,学费由同级财政分别补贴1/3、1/2。

  第三条  建立高、中层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形成后备人才梯队结构,并给予一定科研资助。每年有计划地选送一定数量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经营管理者、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或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外学习。经费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差额由自治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

  第四条  实行特殊岗位在职人员补贴制度。对在宁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每月补贴10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1/2。对全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每月补贴100元,期限为5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月补贴100元(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127号),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硕士研究生导师每月补贴200元,博士每月补贴2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重复身份的按最高补贴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要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逐步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博士生导师一次性给予3万元住房补贴;获得博士学位者享受副高级职称住房待遇,并一次性予2万元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获得硕士学位者享受中级职称住房待遇。

  第六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补充保险制度。优秀人才在享受普通职工有关保险福利的同时,单位可为其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数额不限。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2年体检一次,所需经费企业由本单位解决,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七条  每年选送一定数量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学科技术带头人和骨干人才疗养15-20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及境外资助的科研项目,自治区酌情按一定比例配套科研经费;对于争取到项目并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主持人,由所在单位按实际到位经费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以各种专业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时,可吸收本单位的技术业务骨干参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时,技术业务骨干可作为公司发起人,享有相应的股权。支持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预期奖励办法,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贡献,将一定数额的即期奖励资金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累计存储,适时发放,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做贡献。

  第十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除国家和地方规定需要审批的之外,可直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住房可以注册为企业所在地。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的前提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职在岗创办、领办企业;也可离岗创办、领办企业。对离岗创办、领办科技企业者,3年内原单位保留其公职。若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他们协议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离的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体制。打破身份界限,允许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各类人员,按照本人的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打破所有制界限,允许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打破岗位界限,允许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有无相应的技术岗位,均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打破系列界限,允许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资源共享机制。打破人才部门、单位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推行聘用合同制和关键技术岗位竞争上岗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中小学教育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从城市到乡镇,从川区到边远山区工作,可不转工资、行政关系,保留原身份和编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经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跨单位兼职,实行多职多薪,原单位要积极支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及获得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受单位编制限制,按先进后出的原则调入。

  第十三条  设立宁夏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对全区现有的用于人才方面的财政资金统一纳入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从2001年起,自治区从预算内为专项资金注入500万元,以后视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重点用于人才的培养、稳定、引进和使用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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