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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1 生效日期: 1998-05-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委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代理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证书(岗位证书,下同)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总监资质证书。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认证、注册、发放、考核及年检工作。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据监理合同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监理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领导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书;
  (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的各项管理权力。


    第七条 项目总监实行核定资质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八条 项目总监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等级。
  一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具有工程技术、经济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6年(含6年)以上;
   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
   4.担任过二个一等或三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包括总监代表,下同);
   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二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4年(含4年)以上;
   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
   4.担任过二个二等或三级三等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
   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三级项目总监代表:
   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3年(含3年)以上;
   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
   4.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监理项目(单项工程建安工作量100万元以上)的负责人;
   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对于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的监理人员,且身体健康,经监理单位推荐,可申请《单项工程临时项目总监岗位证书》。


    第九条 申请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程序:
  由监理单位推荐并填写《河北省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国家或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监理业绩证明,报单位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取得《河北省项目总监岗位证书》。


    第十条 国家各专业部委驻冀监理单位申请办理河北省项目总监岗位证书,可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向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单项工程临时项目总监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河北省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第二年年检一次,未经年检的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申请。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总监监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一、二、三等工程项目;二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二、三等工程项目;三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三等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一级项目总监只能担任一个一等工程的项目总监管理工作,或同时担任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管理工作。
  二级项目总监只能担任一个二等工程或同时担任两个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管理工作。
  三级项目总监最多同时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管理工作。
  上述所称的一、二、三等工程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临时项目总监资质原则上对应其单位资质进行审批,只对某单项工程有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向建设单位递交项目总监授权书时,应同时附该项目总监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监理许可证时,必须同时附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的岗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河北省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项目总监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河北省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由各监理单位统一保管,备查,监理人员调离原单位须由原单位将其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该项目总监资质等级、收缴《河北省项目总监岗位证书》、《单项工程临时项目总监岗位证书》,限期四年不准担任项目总监或临时项目总监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以项目总监或临时项目总监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河北省项目总监岗位证书》或《临时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
  (三)因项目总监或临时项目总监的过失和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超越规定工程个数提任项目总监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监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持证上岗。未取得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项目总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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