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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24号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的函》(宁建办字(2000)42号)收悉。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 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现批复如下:
  一、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收取范围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0)908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工本费收取标准为每张卡15元,由公积金所有者个人承担。对下岗及离岗分流人员实行半价收费,即每张卡8元。

  三、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一次性发放,长期有效,由公积金所有者自愿购买,不得强制。使用过程中如磁卡出现问题,属发卡部门发放磁卡本身质量问题的,由发卡部门无偿更换;属职工个人使用、保存不当损坏丢失的,由发卡部门按原价补发。

  四、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该项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证。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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