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5]66号
省道102线呼市至杨树湾段一级公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字[2003]89号文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内计基础字[2003]873号文批复,同意由包头市盛世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市人民政府与包头市盛世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该段公路的经营权签订了《特许权协议书》。该段公路将于2005年10月1日投入运营,现根据《特许权协议书》的约定,将沿线设施的经营权明确如下:
依据《特许权协议书》,包头市盛世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路沿线设施享有如下特许权:
一、享有对沿线规定区域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
二、优先拥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经营权;
三、享有公路沿线用地范围外房地产优先开发经营权。
投资方享有的上述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在沿线规定区域内建设服务设施应当征得包头市盛世汇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在省道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得少于十五米。任何单位、个人有违法乱搭乱建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包头市盛世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对侵权单位及个人设立的服务设施、房地产予以拆除,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政府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