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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民办昆明艺术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7 生效日期: 2000-08-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0]760号

  民办昆明艺术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省教委云教计[2000]6号、云教职[2000]17号文批准你校为自筹办学经费的艺术科民办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并可根据需要举办各类职业技术培训,面向全省招生,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第22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学费
  1、中专学生学费为每生每学年3200元;
  2、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培训费为每生每课时2.00元;
  (二)中专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六人间每生每学年600元(宿舍内配有卫生间、温水洗浴、电话、闭路电视等)。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减免学费、住宿费,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三、你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到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收费收入严格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第226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从2000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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