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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纠正越权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 2000-11-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260号

吴忠市物价局、石嘴山市物价局:
  最近,在全区公安收费专项检查中,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在对地市级公安系统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出你们在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时,有越权违纪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吴忠市物价局于1999年9月15日和2000年3月27日两次颁发给吴忠市公安局消防分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宁吴价临字12号、宁价临字011--1号)和石嘴山市物价局1999年4月30日颁发给石嘴山市消防支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宁石价收临字018号),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6]107号)第 条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审批权限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9]31号)第  条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的发放范围规定,属越权违纪行为,须立即纠正。为严肃纪律,自治区物价局经研究决定:对吴忠市、石嘴山市两市物价局的违纪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其越权发放的宁吴价临字12号、宁价临字011--1号、宁石价收临字018号临时收费许可证予以撤消废止;涉及的收费属不合法收费,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两市物价局对其错误做法纠正的情况及检查认识要以书面的形式报自治区物价局。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是物价部门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各地物价部门作为国家价格法规的执行监督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政策,维护物价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严肃性。这次全区公安收费和农村中小学收费检查中,反映出各地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存在不少问题,希望各地物价部门以此为鉴,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本地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认真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立即纠正,并将清理结果上报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自治区物价局将于年底前对全区各地市县的收费许可证发放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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