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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1 生效日期: 2000-07-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0]137号

  各州席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卫生厅,为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及我省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后有关职能变动的实际情况,对卫生厅的主要职能作以下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入省卫生厅。
  (二)划出职能
  1.将药政、药检职能划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管理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职能
  1.加强全省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职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执法的原则,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
  (四)转变职能
  将卫生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拟定我省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要求,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协调组织和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危害我省人民群众健康的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监测;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农村改水改厕,普及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
  (四)依照《母婴保健法》,研究制订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五)贯彻以农村为重点的方针,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省贫困县医院建设规划和农村三级医疗防保网建设,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六)研究指导医疗改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制订并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准入制度。
  (七)研究制定全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医学技术标准,组织协调我省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八)贯彻《云南省中医发展条例》,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全省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体系和中药、民族医药开发研究体系。
  (九)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及临床用血质量。
  (十)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负责我省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和认证工作。
  (十一)对全省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和灾情的医疗救护工作以及全省的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卫生保障。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资格的认定及评审,研究拟定全省卫生技术人员劳动工资、工资津贴及医疗卫生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十三)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四)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国际卫生合作项目的实施,指导我省各医疗卫生机构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承担省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十九)管理省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二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管理卫生系统外事工作,制订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新闻、资产、房产、信息、档案管理、信访以及保卫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制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厅机关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负责厅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和专家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厅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协调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拟定全省卫生装备标准;负责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审批和许可证件的核发;负责全省卫生统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四)医政处
  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
  (五)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省级重点医药科技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工作;研究拟定医学卫生技术标准、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指导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
  (六)干部保健处
  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到我省的重要领导和高级外宾医疗保健工作,管理和指导省级各部门以及地州市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七)疾病控制处(云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监测和疫情报告,对重大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中医处
  制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综合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指导全省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的分级管理评审工作,对综合医院中医科和乡村中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研究开发和中医药事业继承工作。
  (九)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研究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制订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十)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制订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的拟定报批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并对卫生执法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管理食品、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负责我省的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和认证。负责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发放和队伍管理。负责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卫生法制建设。负责机关卫生法制工作制度建设,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负责全省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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