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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陶乐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7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220号

陶乐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我县供暖收费标准的请示》(陶价发[2000]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80元/月.平方米;行政事业单位2.30元/月.平方米;企业、营业性用户2.40元/月.平方米。

  二、供暖单位要积极扩大供暖规模,提高负荷率,降低费用成本,促进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供暖单位必须按规定供暖期及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四、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时间供暖擅自停暖及室内温度低于16℃等问题,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批复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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