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价检发[2000]152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的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问题,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向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清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包括所有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收费行为的行政机关、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各类中介组织1999年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违法案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重点检查以下乱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三)不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四)不落实国家给予的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
(五)将有关政府职能转移到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
(六)执行地方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七)以保证金、抵押金等方式收费及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方法
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部署,省物价局检查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检查工作的组织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下查一级和本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上级要对下级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查。省物价局直接对昆明、玉溪、曲靖等地区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0年6月1日至8月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6月1日至2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6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费用情况登记表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二)6月21日至8月10日为检查处理阶段。除省物价局直接检查的地、州、市外,其他地、州、市的检查工作由各地、州、市按要求自行安排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8月11日至8月31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和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地于9月5日前向省物价局上报检查清理总结。
四、具体要求
(一)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举报电话”,设立群众投诉接待站,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云南省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举报电话及来信来访接待站:
云南省物价局:0871--3167619 0871--3169312(传真)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06号514室
云南省财政厅:0871--3625242 0871--3620261(传真)
地址:昆明市五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