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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资信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 2000-04-24
发布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云价经发[2000]107号
 云南省资信评估事务所:
  你所《关于请求调整企业信用评级收费标准的报告》(云信评发字[2000]02号)收悉。根据你所的工作实际和需要,按照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资信评估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资信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委托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我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作适当下浮或减免。
  二、企业综合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工商企业按总资产的万分之二计收,收费起点为2,00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金融企业按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收费起点为5,000元,最高不超过120,000元。
  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云价经发[1996]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所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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