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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7 生效日期: 2000-03-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0)4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加快国有农垦企业改革、脱困、调整和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垦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1.农垦为边疆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农垦企业大部分分布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1951年以来,农垦为执行屯垦戍边和建立我国天然橡胶生产基地的战略任务,经历几代人的艰苦创业,在云南热带北缘高海拔非传统植胶区建立了我国第二个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农垦经济实力和资产总量不断增大,已建成拥有28万人口,11.71万职工,43.9亿元总资产的企业集团。为保持边疆稳定,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生产发展,繁荣区域经济,推动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2.新时期农垦经济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农垦在云南热带北缘高海拔非传统植胶区大面积植胶成功,单位面积产量达到了世界高产水平,全省橡胶已超过300万亩,年生产能力已达到16.5万吨,成为云南农业的优势产业之一。农垦总结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生产措施和技术规范,将有利于云南天然橡胶产业的稳定和提高;农垦企业已初步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良好基础,为云南生物资源开发和绿色经济的发展提供可借鉴的有益经验,进一步示范、辐射、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农垦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地区经济发展、边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着长期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3.农垦当前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农垦企业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和严重自然灾害的双重压力下,近几年经济效益连续大幅度下滑,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步履艰难,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农垦企业办社会负担学生,非经营性支出逐年增加;农垦人均可利用资源有限,自然条件差,二、三产业比重低,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农垦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经济效益不理想,特别是近年来,由于连年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和橡胶等主产品价格超跌,造成垦区企业增产减收、亏损严重;思想观念转变滞后,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改革力度不够,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结构调整步伐缓慢,很不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

 

二、新时期农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调整优化垦区产业、产品结构,努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实现农垦经济可持续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5.总体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所属农场和二、三产业企业视情况改组为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不能股公司,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农垦集团公司实行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管理,行使出资者权利,要进一步强化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形成集团经营优势。

  6.主要任务:
  (1)2000--2005年,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分期分批开展垦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和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制订企业改制方案,经论证批准,逐年推进、总结完善、不断深化。
  (2)2000--2010年,在推动企业改制的同时,实现农垦集团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植胶布局,开发生物资源,集中力量抓好有较高技术含量的骨干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垦区优势产业,建立以资产为主要联结纽带的专业化集团,并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利用国外资源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为全省农业的现代化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通过“三改两加强”的扎实工作,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垦区大多数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农垦集团整体实现扭亏为盈。
  (3)全面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职工和经营管理者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有明显提高;以农场场部为依托,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的农垦小城镇,使之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充分发挥农垦的政治优势,确保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政治任务。

 

三、积极推进农垦企业改革步伐
  7.农场的改革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努力探索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对规模较大、整体素质好的农场,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改造为多元投资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依其国有股权份额实行控股或参股;对规模比较小、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农场,可采取不同的资产组织形式,通过产权转让、租赁、抵押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集团公司依其国有股权分额决定参股或不参股。要鼓励企业通过社会多元参股,企业交叉持股,职工投资入股,引进外部资金嫁接,吸引非公经济参与等进行产权置换,进一步在产权多元化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上寻求突破。

  8.农垦工商企业改制视企业状况和农垦集团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企业资产量较大的,可采取部分存量置换或增量扩股的方法,职工持股,也可吸收社会法人单位和私有股本参股,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对关系到当前垦区产业集团发展的骨干企业,宜国有资本控股;对资产量较小的企业实行资产存量置换,采用不同的方式,本着“宜卖不股”、“宜租不包”的原则,调整所有制结构。

  9.彻底转换农场内部经营机制。企业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可采取有利于经济发展,搞活机制的多种经营形式,如作物产权转让,生产队股份合作制,职工家庭农场“四到户两自理”(即土地承包、核算、盈亏和风险到户,生产和生活费用自理)和土地长期承包等,明确生产、经营、分配的权益和承担税费的责任。同时,要增强农场统一经营层次的实力,完善各种职能,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有农场的整体优势。

  10.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鼓励职代有偿使用垦区各种资源和条件,投资兴办集体、股份合作制、个体和私营等各类企业,多渠道增加收入,积极参与企业产权改革。农场要加强引导,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在信息上提供服务,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扶持。

  11.农垦子企业依据《公司》改制后,集团公司按其法人资本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份额确定集团公司在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四、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12.农垦所属企业改制、改组方案,以前已报省体改委的,维持不变;今后形成的方案,要统一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商农垦总局,比照对工业企业改制、改组方案的审批办法,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给予办理。农垦改制企业参照企业所在地(州)制订的有关企业改革政策与措施一并执行。

  13.农垦企业改制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界定产权。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权。农垦资产评估机构对实行改制的农垦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授权时间至农垦企业改制结束后终止。评估结果由农垦集团公司办理审核确认手续,报省国资局备案。土地评估问题由农垦企业会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合理界定范围后,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并由企业拟订土地使用处置方案,经农垦集团公司审查后,报省土地管理局审批。经评估后的国有农垦土地资产由农垦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14.国有农垦企业的财产、土地和其他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缴、归并、侵占和平调。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随意出台对国有农垦企业的乱收费项目。凡有违反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15.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可作为产权转让和出售的价格依据。转让、出售成交价在基础上可有一定幅度的浮动。若实际成交价低于资产评估价15%(含15%)的,由农垦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国资局备案;超出15%的,必须报省国资局批准。

  16、农垦企业改制前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各类不良资产,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可在评估报告中单列,在省级权限范围内依法给予妥善处置。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经集团公司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依次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不良实物处置收入应按现行财务制度加强管理。

  17.资产评估确认以后,通过筹集职工的出资和其他资金,组成职工持股会,实现职工持股。职工持股会的股金来源依据《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云政发(1998)155号)执行。

  18.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发展无望的农垦企业,按照《破产法》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破产。

  19.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对农垦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为:对国有农场使用的土地不作评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改制后由农场继续管理和使用;对农垦工商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改制企业可自主选择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有偿转让、租赁、使用权评估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实现实施办法》办理。

  20.分离农垦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农垦企业办的基础教育,视情况逐步从农场中分离出来,也可因地制宜一企一策,采用自办、联办等各种办学模式,各级地方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制定规划,逐步将农垦企业所办学校接收到当地教育部门,实行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鉴于农垦企业办教育的负担比较重,从今年起到2002年,由省级财政每年增加补助农垦教育经费600万元,由省财政厅、省教委分别承担300万元。

  21.加快农垦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农垦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进行调整,建立面向垦区,服务社会,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22.各县、市、乡、镇政府要把农垦所在地社区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23.农垦养老保险统筹纳入省级社会统筹并按省确定的统筹方案及相关规定执行。对农垦企业集体转业官兵离休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可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和物价状况进行调整,财政给予补贴,纳入农场事业费预算。

  24.在农垦企业改制过程中,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或出让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职工保障基金。农垦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贫困家庭均列入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有关具体政策执行。职工兴办个体、私营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可按国家和省关于养老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25.加强垦区公安建设,积极维护垦区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1994)19号文件及公安部1997年批复精神,农垦公安机构改革后,列入所在县、市公安局建制序列,隶属于所在县、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权限、管辖范围由当地公安机关界定。所在县、市政府要重视和做好垦区的稳定工作。农垦公安的人员、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目前采取过渡期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五年内完成过渡。

  26.切实加强对农垦工作的领导。各地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垦工作的领导,要把农垦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统一规划,搞好协调,制订具体实施意见,为农垦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垦工作,尽快完成农垦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工作和农垦企业土地使用证颁发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农垦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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