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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04 生效日期: 1984-10-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认真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一)各人防重点市、县(区)要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人防工程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城镇公用人防工程(含中、小学、居民委单建式工程)的零星养护和小修,由人防部门负责。大、中修由人防部门负责组织,所需劳动力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
  (三)单位人防工程(含房管部门管辖的居民住宅地下室)的管理维修,由各所在单位或平时使用单位负责。要有领导分管,并指定具体部门管理。单位工程数量较大,管理维检任务较重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专职人员达到三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组织。维修任务较大,专职人员无力完成时,由单位统筹安排施工力量。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城镇人防部门维护管理人员所需经费,从人防业务费或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开支。
  (二)单位人防工程按不同类型工程的金额造价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其造价由城镇人防部门同各单位协商核定。所需维修管理经费,企业单位可参照本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标准,提取大修理基金,该基金不纳税,不上交,用于人防工程的维修管理,不得挪用。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单位使用维护管理经费,要提出计划报主管人防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接受当地财政、人防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企业人防工程提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使用,按国家人防委、财政部(1983)3号文件《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用于人防工程维修管理所需的人工(含单位专职维管人员经费)、材料、水电;按战术技术要求配套的内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工程维修工(机)具的购置、修理等方面。
  (四)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凡有收入的,其维修管理所需经费从收入中开支;也可由使用单位向人防部门缴纳租金,由人防部门组织维修。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一)管理和维修制度。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的维护,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人防工程内部的通风、滤毒、采暖、发电、照明、通信等设备和上下水管路等设施,要定期维护和保养,对不经常使用的设备要定期试运转,或拆卸装箱分类妥善保管;铁件部分要定期注油,涂漆;同时,要做好工程内部排水、堵漏、通风、防潮、除湿和卫生清扫等工作;室外的被复结构、出入口、通风口、射击孔等,夏季要防雨水倒灌,冬季要做好防冻工作。达到无损坏、无积水淤泥、无锈蚀、无垃圾、无污染,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二)检查报告制度。省人防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各城镇人防部门每年要分别在雨季前和入冬前普遍检查一次;各基层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汛期或特殊情况要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检查的情况,基层单位每季要向县(市)人防部门报告一次;县(市)人防部门每半年要向省人防部门报告一次。
  (三)拆除报废审批制度。凡因城市建设和基本建设需要,确需拆除人防工程时,须经县(市)人防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办公室批准。已经拆除或毁坏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或毁坏单位负责补建或按工程造价赔偿损失。交纳赔偿费的标准:简易工事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到二百元;五级工事,砖石砌体结构的每平方米二百元到三百元,混凝土结构的每平方米三百到五百元。收取的赔偿费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各城镇确需报废的人防工程,必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查批准。对过去已报废的和今后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均应认真组织回填,不留隐患。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管好、用好平战结合工程。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切实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对于已具备平时使用条件,而没有使用的单位人防工程,县(市)人防部门有权力统一安排使用。
五、军队的人防工程,由军队负责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材料和劳动力,由军队负责解决。各级人防部门要积极协助军队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军队要自觉接受人防部门检查指导。
六、一般县已建的人防工程,要按战术技术要求普查鉴定,凡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工程等级在五级以上的人防工程要上报省人防办公室审定后,登记建档,按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工程,要及时组织回填、加固,以保证地面建筑安全。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力解决;确有困难的报请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七、各县(市)人防部门要在两三年内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有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损坏,以备长期存查。
八、各级政府的计划、城建、财政、物资、劳动、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人防部门,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九、对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所需经费由人防业务费中开支,并上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十、对拒付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的单位,经教育仍不缴纳者,每超期一个月,处以应交数额的百分之二十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除责令按拆除面积如数补建外,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月工资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罚款。
  上下水、煤气管网等漏水、漏气,危害人防工程而不及时抢修的,对单位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月工资百分之十至三十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加倍罚款,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往人防工程内倒垃圾、扔废物、排废水、废渣和擅自堵塞工程出入口、通气孔,以及工程内部长期积水,无人管理,影响工程安全、卫生和污染环境者,除责令限期消除外,对单位处以一百元到五百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罚款。
  维护管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严重者扣发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罚款的处理,按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执行。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危及平时战时使用的,要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十一、本补充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转发给各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和驻军,并要广泛宣传,切实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人防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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