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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0 生效日期: 2000-02-20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较快,在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1、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继续执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撤销。
  2、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第一步,2000年4月底以前,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清理统计,分类处理。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动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拟予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拟予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拟予撤销。
  第二步,拟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2000年5月底前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也不得冠有“全国”、“中华”、“中国”字样。
  第三步,2000年上半年内,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具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汤润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余汝兴(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任光华(市司法局副局长)
  沈正光(市物价局副局长)
  徐晓青(监察局副局长)
  王朝贵(民政局副局长)
  杨清旺(土地局副局长)
  黄云保(市房管局副局长)
  阳 瑞(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光兴(市法制局局长)
  高中坤(市国资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 任:余汝兴(兼)
  副主任:王丽华(昆明市会计学会秘书长)
  朱广祥(市法制局干部)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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