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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灌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9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发布文号: 宁价(重)发[2000]42号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水利(水保)局、各渠道管理处:
  为了逐步改善我区水利工程严重老化失修的状况,增强农民节约用水意识,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缓解我区引黄灌区供水价格偏低的矛盾,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引黄灌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流灌区
  农业用水,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以干渠直开渠进水口(以下简称: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由现行每立方米0.6分调整为每立方米1.2分;水产养殖业由每立方米1分调整为每立方米1.3分;旅游、城镇、工矿企业用水继续按供水成本加10%利润计收;农业超计划用水30%以上,每立方米加收0.5分。

  二、固海扬水灌区
  农业用水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由每立方米5分调整为每立方米8分;水产养殖业由每立方米7分调整为每立方米15分;城镇及工矿企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5%的利润计收。

  三、盐环定扬水灌区
  农业用水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由每立方米5分调整为每立方米10分;水产养殖业由每立方米7分调整为每立方米15分;城镇及工矿企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5%的利润计收。

  四、规范干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等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干渠直开口以下到农户田间的用于灌溉管理的各种收费统称为农业灌溉用水维护管理费,每亩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现行标准低于6元的不得提高,高于6元一律按6元计收。其中县水利部门收40%,乡镇村水管组织收60%,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局、水利局从严审核,在今年四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审批。

  五、征工折价款,按照宁劳薪[1997]507号规定的临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后,由现行每亩2.5元调整为每亩4元。

  六、其它市县各扬水灌区水价由各市、县物价局会同水利局核算,报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审批。

  七、严格规范乡村水费收缴办法和程序,农民按《宁夏引黄灌区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缴纳全年水费,乡村收缴水费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借收水费之机或以水费名义搭车收缴其它费用。同时,每月水管单位、乡水管站要对用水户的灌溉水量、实际灌溉亩数张榜公布,交水费数额年底一次性张榜公布。要建立水费收缴卡,让农民清楚水费收交数额,超出规定的有权拒交。

  八、调价资金的使用。为加快解决引黄灌区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促进灌区自我发展、良性运行,水价调整后,必须严格控制工资和管理费用的增长,增收的水费原则上90%用于水利工程设施、渠道的改造和维护。水费使用情况,每年由审计、物价等部门进行检查、审计。

  九、各级物价检查部门今年要把水费收缴中搭车收费作为检查重点,凡违反规定搭车收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坚决遏制搭车收费现象。

  十、此文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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