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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实行定额征收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9 生效日期: 2000-01-25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云价经发(2000)24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实行统一定额征收办法的请示》(云交运(1999)301号)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费改税前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目前公路运输业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等营运实际情况,并借鉴省外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对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全省统一执行。
  一、凡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实行定额计征公路运输管理费(非营业性的客货运车辆不缴纳),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货运车辆每吨每月16元(20吨以上平板车减半征收),载重量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二)、客运车辆
  1.座席客车:(1)轿车(城市出租车除外)每座每月8元(2)小型客车(6-15座)每座每月5元;(3)中型客车(16-30座)每座每月4元;(4)大型客车(31座及以上);①普通级及中级每座每月3元;②高一级每座每月6元;③高二级每座每月7元;④高三级每座每月8元。
  2.卧铺客车每铺每月5元。

  二、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界定范围,凡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指货物配载及代办机构,客、货运站及代办机构,联运服务,货物包装,仓储理货,汽车租赁,车辆发送,驾驶员培训,停、洗车场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营业收入的0.8%计征。对营业收入难以确定的可比照有关部门核定的营业收入总额,按0.8%的标准计算实行定额计征。

  三、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国有专业运输企业,核算资料完备的,仍按国家规定,以营业额的0.8%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四、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仍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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