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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医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7 生效日期: 2000-01-2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12号
石嘴山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医疗收费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石价发[1999]95号)收悉。经调查并商自治区卫生厅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CT激光照像费”收费标准问题。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发我区第一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新增医疗项目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1997]27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CT激光照像费”每人次20元,全区统一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发我区第二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131号)文件中规定的“CT激光照像费”每人次50元,执行单位特指解放军第五医院。如果其它医疗机构属相同项目,要执行特定医院的收费标准,必须按新增医疗项目管理规定,报自治区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待正式批复后方可执行。
  二、关于“CT激光照像费”像片问题。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第一批、第二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中“CT激光照像费”标准均已含胶片费、洗片费、曝光费。故不论照几张照片都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关于CT进口机每人次170元中是否含片费问题。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206号)文件规定,CT进口机每人次170元是指CT检查费,不含片费。如果使用多幅像机照像,按规定另收取胶片费;使用激光照像机照像按规定另收取“CT激光照像费”。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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