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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1 生效日期: 1999-12-3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共云南省委
发布文号: 云发[1999]4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及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现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一)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民族问题始终关系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大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代化建设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民族工作面临着更加繁重的任务。云南是多民族的边疆山区省份,边境线长达4060公里,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且大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工作历来对全省工作具有全局性意义。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省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各民族平等团结是共同发展的政治基础,发展则是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根本任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二)新中国成立5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通过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逐渐壮大,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显著增强。在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必须以邓小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为指导,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必须从云南省情出发,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必须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妥善处理好民族地区的矛盾纠纷;必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各方,形成合力。这些基本经验,对于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民族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随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内地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仍然很大;二是民族地区基础设施脆弱、教育科技落后、经济结构和城乡结构失衡、财政困难等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三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境外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对我进行渗透,尤其是境外敌对势力和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破坏日益加剧,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比较突出,直接危害着边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四)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新形势下我省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契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科技教育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关键,实行分类指导,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努力实现“富民兴滇”的宏伟目标。

 

二、抓住机遇,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
  (五)切实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中央把实施西部大开发确定为21世纪的重大战略任务,这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最大历史机遇;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为我们做好跨世纪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来云南视察,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指示,将大大推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中国’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的成功举办,提高了云南的知名度,加快了我省对外开放步伐。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我省民族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改革开放20年来,我省综合经济实力有显著增强,特别是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有了显著改善,为优化民族地区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我省民族工作几十年的成功实践,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发挥优势,迎接挑战,努力工作,切实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六)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在“十五”计划和后10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一批交通、水利、能源和通信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投资要向民族地区倾斜,补助安排要高于一般地区。要加快公路网建设,实现村村通公路;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有计划地安排一批水利设施项目。继续抓好山区小水利建设工程,提高灌溉面积,从根本上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加快能源特别是水电建设,重点搞好电网建设和改造,实现村村通电;加快通信建设,推进民族地区的信息化进程,实现村村通电话。

  (七)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经济,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民族地区矿产、生物、气候、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结合我省绿色经济强省建设、矿业支柱产业建设、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工程和旅游大省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民族特困县安排和扶持一批资源开发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人才上给予重点支持。下大力气调整种植业结构,应用高新技术开发多种生物资源,发展生态型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大力开发“名、特、优、稀”产品,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济作物;积极开发水能资源和矿产资源,在民族地区建成一批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步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在民族地区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基地建设中,要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实惠,真正带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低水平产业转移,在坚持市场导向的前提下,技术起点要高,真正形成特色经济

  (八)搞好天然林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良好的生态和环境是我省民族地区最具有竞争力的优势。要坚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利用生态环境资源。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把植树造林、恢复生态建设纳入利用国债扩大内需建设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投入,实施“生态恢复建设工程”,重点解决民族地区天然林禁伐和退耕还林后生态恢复及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九)坚持不懈地抓好教育。要继续把“两基”工作放在民族地区教育工作的首位。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实现民族地区“两基”目标。继续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校,各级财政都要逐步提高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边境口岸各建好2-3所中小学,发挥对外开放窗口的示范作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素质教育。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办好职业高中。强化成人职业教育,办好各类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把扫盲和传授实用技术结合起来,做到每个贫困户每年至少有1人得到技术培训,3到5年内学到1-2门实用技术。进一步搞好民族地区干部、职工的教育,充分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对于干部职工进行培训。搞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使教育服务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认真人解决好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继续对农村、边疆少数民族考生和在校生比例低的14种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高考、中考适当降分及对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的政策。省内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办好民族预科班,并不断扩大招生规模。加强云南民族学院建设,将其逐步办成有民族特色的重点院校,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实用型人才。创造条件,发展少数民族高等职业教育。加快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和民族中小学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到2010年,使少数民族大中专在校生比例与人口比例相适应。
  尽力解决少数民族贫困生的生活和学习问题。地、州、市、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争取社会捐助,建立本地区中小学校、中专和职业学校贫困生教育基金,解决本地区民族贫困学生学习和生活困难。省级建立的高教助学金,应逐年有所增加,并重点资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专、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从学校学费收入和财政核拨的生均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贫困生助学金。
  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解决好工资、职称、住房等关系民族地区教师切身利益的问题,关心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坚决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现象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当放宽条件,解决好边远少数民族山村民办、代课教师的转正问题。各级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要扩大对民族特困县的招生规模,实行定向培养。鼓励和支持各类内地大中专毕业生到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和散杂居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工作。认真开展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资水平。

  (十)加快科技进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民族地区加快以良种为中心,以重大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和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为重点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良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覆盖率。省里实施的技术创新工程和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工程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倾斜和扶持,提高民族地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乡镇企业技术水平。实施“边疆民族县(市)农业技术改造工程”,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向民族地区转移科技成果,建立有利于各类科技、管理人才投身民族地区发展建设的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农技人员以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建立农业科技服务组织,进行生态恢复建设,开发利用“四荒”土地。
  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科普工作,增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科技意识。

  (十一)加大扶贫攻坚力度。要把民族特困县和民族扶贫攻坚乡作为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化对口帮扶工作,扶贫到户。在小额信贷、安居工程、温饱工程、异地开发、科技扶贫、教育扶贫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

  (十二)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十三)深化改革,积极调整民族地区所有制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民族特困县尤其要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十四)进一步扩大开放。要充分发挥边境民族地区区位优势,以新的思路,完善和扩大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进一步促进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边民互市和集市贸易。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利用外资。同时要加快民族地区对内开放步伐,引导内地生产要素进入民族地区,特别是进入民族特困县。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对沿边境的境外“种植替代”政策,不断推进边境经济技术合作。

  (十五)加快民族地区城市化建设步伐。要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和县城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培育一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又具有现代化气息的、非农业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形成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同时加快民族地区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资金要对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给予倾斜照顾,促进这些地区以建1条文明路、建1个规范的集贸市场和文明村为重点的小城镇建设,促进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连片集中和人口集中,带动第三产业乃至整个乡镇经济发展。

  (十六)高度重视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工作,加大对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的力度,充分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珍惜各民族的优良传统,把它作为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的宝贵财富和基础。要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加大投入力度,扩大覆盖率。对民族文艺、语言文字、古籍、文物、广播、电影、报刊、出版等民族文化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经费及其他工作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对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文化站、室建设,要列入社会发展计划,给予特殊扶持。
  巩固和完善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防保网,优先解决民族特困县的县医院、中医院和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常规医疗设备装备问题。大力发展民族传统医药事业,解决好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传染病控制、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等问题。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把民族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
  大力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紧密结合旅游业发展。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努力办好各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促进民族地区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少数民族身体素质,振奋民族精神。

  (十七)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在省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特殊因素,体现对民族地区的优先和照顾,做到:确保“吃饭”,保证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构正常运转;确保各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起码的公共服务;确保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经费。对民族特困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强于一般地区。
  增加民族专项经费。省级民族机动金2000年达到5000万元,尚未设立民族机动金的地(州、市)、县(市、区)要尽快恢复设立。省级民族机动金、省级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省级民族事业费、省级匹配的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边境学校免费教育资金、民族上层人士专项经费等民族专项经费要随民族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从2000年到2005年,在原有投入不变的基础上,省从科技费和农业经费中每年再安排300万元专款,专项用于“边疆民族县(市)农业技术改造工程”。
  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散杂居民族地区经济开发,重点用于贫困乡村。
  有关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用好财政贴息政策,落实好专项扶持贷款,贷款年均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农业银行总行下达的专项贷款和扶贫贷款指标内,对民族地区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要优先扶持。

  (十八)实施政策倾斜扶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对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落实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制定出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民族特困县和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制定“十五”计划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吸收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公路、水利、电力、通信建设的补助,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再提高10%。对民族特困县和民族扶贫攻坚乡,列入省级计划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要求匹配建设资金,但地方要积极做好征地、拆迁、搬迁等工作。
  民族地区兴办的资源开发扶贫项目,从投产之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
  内地、省外个人和企业到民族特困县和民族扶贫攻坚乡投资,应用高新技术进行生物资源开发、发展生态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开发旅游资源,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投资视同外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边境沿线乡、村学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月15元、7元提高到25元和12元。
  公务员招考,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少数民族考生。学校和就业指导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安排少数民族学生就业。
  内地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并经批准到民族特困县、边境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乡及乡以下从事教育、科技、卫生等工作的,保留原户籍不变,工资待遇提高等级,增加的工资费用纳入省财政教育事业费列支。5年后回原籍和原工作地的,由当地政府或原单位安排工作;愿意继续留在这些地区的,由省地县三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
  省地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自愿并经批准到民族特困县和民族扶贫攻坚乡从事教育、科技、卫生工作和创办企业的,除保留原户籍、住房和原工资福利待遇外,由派出单位给予增加2级工资补贴,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外地干部、职工、企业家在民族特困县、边境县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其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少数民族享受同等待遇。
  对人口规模小,居住集中,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贫困程度深的少数民族,要给予特别重视,采取更特殊的措施解决其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十九)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要努力行使自治权利,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省级国家机关要依据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省及各地(州、市)县、(市、区)每年要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实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执行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监督力度。

  (二十)进一步做好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要注重增加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要大力培养选拔适应民族地区建设需要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要进一步加大培养选拔目前干部与人口比例差距比较大的14个少数民族和人口比较少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注意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党民族干部。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加少数民族干部在省、地、州、市级国家机关中的比例。在“十五”期间,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至少都要选配1名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厅级领导职务,并使5000人以上的25个少数民族都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厅级领导职务。对散杂居民族地区,要注意选拔使用当地少数民族干部进党政班子。用8至10年时间,使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基本相适应。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培养、选拔、交流、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要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的老干部工作。

  (二十一)继续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分层次等方法,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培训轮训。地厅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轮训工作,以省委组织部为主,省民委协助;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轮训工作,以省民委为主,省人事厅协助。在各级党校和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建立民族干部培训中心,省财政安排培训专项经费。
  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交流力度,继续分期分批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基层、发达地区、上级机关任职或挂职锻炼。要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要组织并鼓励各民族干部在职学习。

 

四、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二)进一步加大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宣传及经费投入,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和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尤其要对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爱国主义的学习与教育。要把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学习与教育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的必修课,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同时,要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开设这方面的理论课和专题讲座,让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要不断完善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措施,省政府每4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各级政府也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

  (二十三)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民族地区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孤立、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少数坏人,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矛盾纠纷较多的“热点”地区和工作“难点”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派出民族工作队长期蹲点的办法重点帮助指导、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加快经济文化发展,搞好两个文明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抵制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及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渗透、分裂、破坏活动。

 

五、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民族工作水平
  (二十四)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云南省情的特殊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要始终把民族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解决本地区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认真研究云南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世界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努力掌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及其规律,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积极主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想办法、办实事,在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实际,认真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有关政策措施要充分体现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照顾。

  (二十五)加强省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健全和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适时组织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州、市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市,也要建立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少数民族聚居或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多的乡(镇),要有党政领导分管民族工作,其他地区可视情况建立民族分管民族工作,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要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使之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十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定期组织培训,包括离岗进修,外出(国)考察学习等;选派得力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基础建设,切实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赋予民族工作部门统筹协调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职权。在研究制定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重要政策措施时,要吸收民族工作部门参加。民族工作部门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要根据我省民族工作的特殊性,予以足够的加强,以适应新形势下民族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十七)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根据我省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自然、历史、人文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要按照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特困县、边境县、散杂居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等5类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措施,扎扎实实推动全省民族工作登上新台阶。

  (二十八)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全面振兴与发展,归根结底要依靠民族地区干部群众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在国家继续强化政策扶持及加大外部投入的同时,民族地区干部群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敢想、敢闯、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坚定信心,焕发斗志,自强不息,苦干实干,把国家扶持和自身努力很好结合起来,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聪明才智,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

  (二十九)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民族理论的先导作用和民族政策的效应。要进一步抓好民族工作试验示范工作,认真探索、总结、推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增强团结、维护稳定的新思路和新经验,以点带面,不断把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推向前进。

  (三十)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办法。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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